新《會計法》修訂要點解析
635? 目 錄 一、總則部分的修改 二、會計核算部分的修改 三、會計監(jiān)督部分的修改 四、其他部分的修改 一、總則部分的修改 (一)增加會計工作的指導方針 (二)軍隊會計制度的特殊規(guī)定 (三)會計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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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xiàn)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fā)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一、轉讓股權個人所得稅怎么交
個人股權轉讓交易完成后,負有財稅繳納義務的轉讓人,或者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人應當持完稅證明或者免稅、免稅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代扣代繳),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股權轉讓收入-原值-合理費用)×20%,后續(x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guī)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fā)生應稅所得,應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稅情況為由不履行扣繳義務。
二、股權轉讓何種情況能不交稅
按照相關規(guī)定,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轉讓方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以轉讓股權人的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方以原價轉讓的,是不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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